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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20 13:55:4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我厅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由本机关负责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我厅编制了《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我厅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一、信息分类

        我厅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1、组织机构

        2、政策文件

        3、公告公示

        4、工作动态

        5、统计数据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凡不属于以下情况的,我厅将依法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信息公开申请。

        1、不能公开的:

        (1)国家秘密;

        (2)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

        (5)法律、法规规定免于公开的其他情形;

        2、无法公开的:

        (1)不属于我厅掌握范围的;

        (2)政府信息不存在的。

        二、获取形式

        (一)主动公开

        我厅网上信息公开网址为http://zjt.nn-nb.com/。 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和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可登陆网站http://zjt.nn-nb.com查询。

        (二)依申请公开

        除我厅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我厅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1、提出申请

        向我厅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我厅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

        我厅不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2、受理

        我厅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可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申请人(单位)应予配合。经我厅审核,申请人(单位)身份无误,《申请表》填写完整、规范的,予以受理。

        3、答复

        根据《条例》规定,我厅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我厅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4、收费标准

        根据有关规定,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适当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收费标准按照财政、物价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申请人申请减免的,经审核同意可以减免费用,减免费用申请需在《申请表》中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明。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我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名称)

        办公地址:拉萨市当热西路1号     邮政编码:850000 

        办公时间:9:30-12:00 15:30-18:00(工作日)

        联系电话:0891-6833618 0891-6820673        

        传  真:0891-6826344 

        电子信箱:xzzjtb@163.com 

        四、申诉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申请的机关应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前行政诉讼。

        当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第三方经济损失的,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附件:

        1、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息公开申请表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