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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方案》和《西藏自治区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 地价技术方案》的通知

        来源::用途管制处 日期:2020-05-28


        藏自然资〔202063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

        《西藏自治区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方案》和《西藏自治区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技术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执行,并就加快推进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的重要性、紧迫性

        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对原被征收耕地年产值倍数补偿方法的重大改革,关系到被征地农牧民切身权益,关系到经济建设发展和社会长治久安。202011日起施行的新《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若不及时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势必影响征收土地工作的推进,影响城镇建设和经济发展。各地(市)应充分认识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的重要性、紧迫性,抓紧启动公布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确保征收土地工作平稳过渡。

                 二、准确把握区片综合地价内涵和制定要求

        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补偿标准,是法定征地补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两项标准,不包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应按照“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原则,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划定区片范围,综合测算补偿标准。区片综合地价制定的范围和对象原则上为地(市)、县(区)范围内全部集体所有农用地。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过程中要将永久基本农田纳入测算范围,要求在工作底图和成果图上标示出永久基本农田范围界线,以便于在进行成果公告时明确公告范围及相关事项。

                  三、严格执行区片综合地价批准公布工作程序

        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关系到被征地农民切身权益,在完成价格测算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将其作为依职能听证的事项,依法组织听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做好政策解释,争取各方的理解和支持。听证情况以及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将作为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的重要依据。

        根据听证修改完善后的区片综合地价测算成果,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审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经批准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各地(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通过当地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向全社区及时主动公开。区片综合地价一经制定公布,必须严格执行。

        四、同步做好区片综合地价实施配套工作

        各地(市)在制定具体征地补偿方案时,要将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单独列支,不得纳入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不得挤占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因此,各地(市)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同步制定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由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公布,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配套实施。


        附件:   1、藏自然资〔2020〕63附件1工作方案.doc


                     2、藏自然资〔2020〕63附件2技术方案.doc



        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0430























        公开方式:不公开

        直线 596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04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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