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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测绘管理处 日期:2022-12-15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藏政办发〔201937号)、《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保护市场主体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藏党发202222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我厅起草了《西藏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221222日,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邮递信件: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江苏大道73314办公室 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测绘管理处

        2.办公电话: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测绘管理处 0891-6899612

        3.电子邮箱:48745690@qq.com

        附件: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附件

        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藏政办发〔201937号)《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保护市场主体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藏党发202222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推进我区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治边稳藏的重要论述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多测合一”改革,提升服务效率,破除行业垄断,减轻企业负担,优化市场环境,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二)改革目标

        在全区全面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在工程建设项目的用地、规划、施工、竣工验收及不动产登记等阶段,实现对同一标的物只测一次、同一测绘事项由一家测绘单位承担、同一测绘成果只提交一次的目标,全流程实现测绘成果共享互认,避免重复测绘。

        (三)实施范围

        适用于我区涉及政府和社会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项目)

        二、工作任务

        (一)整合优化测绘事项

        各地(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梳理本行政区域内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涉及的测绘事项。按照“能合则合,应合尽合”和同一标的物只测一次的原则,结合实际,时间相近,内容相似、出资主体相同的多个测绘事项分阶段整合优化为一个测绘事项,构建符合审批事项要求的、成果可共享的、统一的测绘服务事项。

        原则上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监督和不动产登记工作流程,可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将每个阶段中的测绘业务整合为一个测绘事项: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选址测绘、土地勘测定界、地籍调查、拨地测量;工程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报建图测绘、房屋面积测算;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规划放样、规划验线;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规划核实、土地核验、房产测量、消防测量、人防测量、绿化测量、地下管线测量、不动产补充测绘等。

        鉴于工程建设项目类型和实施周期存在差异,为科学开展“多测合一”工作,可根据需要将工程建设项目各测绘事项分阶段委托给一家测绘单位,也可将全流程四个阶段测绘事项一次性委托给一家测绘单位。标的物范围和界址没有变化的后续各阶段要直接沿用前阶段成果,发生变化的进行补充测绘。

        各地(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和工程建设项目具体情况,在上述整合的基础上,本着“能合则合”的要求,进一步整合测绘事项,减少测绘委托次数,但测绘项目委托方式必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搭建“多测合一”信息服务平台

        各地(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尽快搭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中增加“多测合一”和“中介服务”功能模块,推进“多测合一”信息化管理。

        (三)培育“多测合一”测绘服务市场

        各地(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全国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等数据库资源,建立“多测合一”服务机构名录库,按照“非禁即入”的市场准入原则,允许符合条件的测绘服务机构进入名录库依法开展业务。同时要建立完善名录库准入退出机制,对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进入名录库的测绘服务机构应当具备工程测量和界线与不动产测绘等测绘工作所需的测绘资质。

        地(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测绘市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形成公平公正公开、规范健康有序、服务优质高效的测绘服务市场。

        (四)严格“多测合一”技术标准要求

        “多测合一”平面坐标系统应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CGCS2000)或自治区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建立、且与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建立联系的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高程基准应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多测合一”各项技术指标按照国家、行业相关规范标准执行。

        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多测合一成果报告样本;严格要求测绘单位按统一技术标准提交测绘成果,确保多测合一成果数据共享应用。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实际研究细化或制定本地多测合一技术规定施行《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GB/T 37346-2019以不动产单元代码作为标的物的唯一标识,贯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监督和不动产登记全流程。

        (五)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测绘服务机构应在签订“多测合一”委托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测绘项目备案管理系统进行测绘项目备案,应保证其完成的测绘成果报告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对测绘成果质量终身负责。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多测合一”成果质量的监管力度,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开展项目成果质量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做好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征集,配合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信用信息发布和管理工作。对于信用不良的测绘单位,在日常监督检查中要列为重点监督对象,加大监管力度,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区党委、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之一,也是我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这项改革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及时化解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二)明确职责分工

        “多测合一”主要涉及自然资源、住建、人防等主管部门,各地(市)要结合实际,明确责任分工,相互协调配合,制定适合本区域的“多测合一”改革具体方案,加快推进改革措施落地生效。

        (三)做好宣传培训

        各地(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强“多测合一”改革宣传,做好政策解读,扩大知晓度、支持度和参与度,不断提升建设单位、测绘服务机构对“多测合一”的理解和认识水平,为“多测合一”改革顺利推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