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无障碍阅读
        网站首页 政务公开 服务之窗 政务服务 政策法规 招聘信息 下载中心

        西藏自治区被征地农牧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11日 来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被征地农牧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根据《西藏自治区被征地农牧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藏人社发〔2017104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牧民因土地(含草原,下同)被依法征收,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适用本规程。被征地农牧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业务按现行规定,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三条被征地农牧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贴对象为具有我区户籍,征收土地时(土地被依法批准征收之日)年满16周岁及以上(不含在校学生)、征收土地面积占现有承包土地面积50%(含50%)以上的被征地农牧民。其中征收土地面积80%(含80%)以上的视为全部失地农牧民,征收土地面积50%-80%(含50%)的视为大部分失地农牧民。

        第四条被征地农牧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贴标准根据户征地面积分别计算,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可享受参保补贴。参保补贴标准:现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高缴费档次(3000元)×补贴年限。

        被征收土地面积占该户所承包土地面积80%(含80%)以上的,每人一次性补贴15年;被征收土地面积占该户所承包土地面积50%-80%(含50%)的,每人一次性补贴10年。

        第二章参保登记

        第五条测算参保补贴前,村(居)民委员会核查拟被征地农牧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对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拟被征地农牧民,按照《西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藏人社厅发〔201693号)、《西藏自治区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细则》(藏劳社办〔20076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第三章测算预存参保补贴

        第六条拟征收土地告知公布后,村(居)民委员会到所属地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项目拟被征地农牧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人员名单》纸质版及电子版,如实填写后在所辖区内公示满7个工作日且无异议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县(区)级国土资源部门(农牧部门)审核。

        第七条申请用地单位提供,由村(居)民委员会填报并经乡(镇)人民政府、县(区)级国土资源部门(农牧部门)审核通过的《项目拟被征地农牧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人员名单》纸质版及电子版,以及拟被征地农牧民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到所属地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测算拟被征地农牧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贴金额。

        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拟被征地农牧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贴金额进行测算,并出具《项目拟被征地农牧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测算单》

        第八条县(区)级财政部门根据《项目拟被征地农牧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测算单》,核实申请用地单位将参保补贴测算资金预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到账情况,并出具《项目拟被征地农牧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到账凭证》

        第四章出具审核意见

        第九条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核通过的《项目拟被征地农牧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人员名单》和同级财政部门出具的《项目拟被征地农牧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到账凭证》,出具《关于项目拟被征地农牧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预存情况的审核意见》,一并作为土地报批文件附件上报人民政府。

        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征地的,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报地(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审核意见;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报地(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最终由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提出审核意见。报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审核意见时,基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提供审核意见的同时,需提供县(区)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核通过的《项目拟被征地农牧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人员名单》复印件。

        第五章结算划转参保补贴

        第十条征收土地依法批准后,村(居)民委员会到所属地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项目被征地农牧民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增减情况统计表》纸质版及电子版,如实填写后在所辖区内公示满7个工作日且无异议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县(区)级国土资源部门(农牧部门)审核。

        第十一条征收土地依法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申请用地单位提供,由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项目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贴人员情况公示的告知函》和由村(居)民委员会填报并经乡(镇)人民政府、县(区)级国土资源部门(农牧部门)审核通过的《项目被征地农牧民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增减情况统计表》,以及被征地农牧民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到所属地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结算被征地农牧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贴金额。

        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被征地农牧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贴金额进行结算,并出具《项目被征地农牧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结算通知单》、《项目被征地农牧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结算明细》、《项目被征地农牧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据实结算申请》,及时告知财政部门结算参保补贴金额。

        第十二条县(区)级财政部门根据《项目被征地农牧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结算通知单》和《项目被征地农牧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据实结算申请》,对预存的参保补贴测算资金实行多退少补后,及时将结算资金从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划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征地项目未获批准的,由财政部门将预存的参保补贴测算资金从预存专户全部返还至申请用地单位指定的账户。

        第六章个人账户计入

        第十三条征收土地后(即征收土地依法批准之日,下同),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仍在缴费期的被征地农牧民,由所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养老保险参保补贴以征地补贴名义一次性计入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与原有个人账户合并计算。

        第十四条征收土地后,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已领取待遇的被征地农牧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养老保险参保补贴以征地补贴名义一次性计入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与原有个人账户合并计算。未建立个人账户的补建个人账户并将其养老保险参保补贴以征地补贴名义一次性计入个人账户,与原有个人账户合并计算。

        第十五条征收土地后,被征地农牧民死亡的,其因征地产生的养老保险参保补贴资金本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按照《西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藏人社厅发〔201693号)、《西藏自治区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细则》(藏劳社办〔20076号)执行。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其因征地产生的养老保险参保补贴资金本息余额并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第七章待遇计发

        第十六条已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牧民个人账户余额合并后,所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重新计发其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月数,以征收土地依法批准时的实际年龄确定,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执行。已领取待遇的被征地农牧民,其新待遇自征收土地依法批准之日的次月起执行。

        第八章统计

        第十七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被征地农牧民参保统计工作,对征地涉及的农牧民人口及被征地农牧民社会保险参保人数、享受待遇人员、资金收支等情况进行专项统计并及时、准确、全面填报人社部印发的《被征地农牧民社会保障情况统计表》

        第九章附则

        第十八条被征地农牧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与监督、档案管理等经办业务,参照《西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藏人社厅发〔201693号)、《西藏自治区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细则》(藏劳社办〔20076号)执行。

        第十九条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照《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人社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人社厅〔201425号)执行。

        第二十条被征地农牧民参保补贴会计核算,参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11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会〔20113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程由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程自201811日起施行。本规程实施前土地已被征用的农牧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不适用本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