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达县法院审结一起妨害公务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斯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判处被告人泽某有期徒刑九个月,两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7日21时许,执勤民警吴某、辅警阿某在江达县某片区检查点执勤,发现三菱牌越野车驾驶员泽某涉嫌酒后驾驶,且同乘人员均未携带身份证,遂要求车内人员配合检查。在民警依法履行职务过程中,被告人斯某、泽某拒绝配合检查,并对执法民警吴某、辅警阿某拳打脚踢,斯某还用石头砸民警吴某,导致吴某头部、手腕不同程度损伤。经司法鉴定,民警吴某头部、手腕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2020年10月8日,二被告人被民警抓获。
法院认为,两被告人共同故意扰乱公共秩序,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且持石头殴打依法执行职务的两名警察,造成民警吴某轻微伤二处的行为触犯了刑事法律之规定;鉴于两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得到了被害民警的谅解,遂作出上述判决。